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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6)股息红利偶然所得——(3)股息——(1)上市公司股息(含创新企业CDR、新三板的股息)政策:一个月以内全额,1个月至1年减半,超1年免税;主要概念:股票的范围,期限的计算)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第一款)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1.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第二款)

2.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财税[2012]85第三条第一款)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财税[2012]85第三条第二款)

3.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财税[2012]85号第六条)

4.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财税[2012]85第七条)

5.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财税[2012]85第八条)

(三)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

二、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一)政策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五条第二款)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第一款)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相关计算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三条第一款)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税款扣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适用范围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四条)

2.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1]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七条)

 

(五)主要概念

1.挂牌公司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第三款)

2.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一款)

(2)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二款)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三款)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四款)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五款)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六款)

(7)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七款)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八款)

(9)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九款)

(10)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十款)

(11)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第十一款)

3.股票转让

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一款)

(2)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二款)

(3)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三款)

(4)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四款)

(5)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五款)

(6)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六款)

(7)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第七款)

4.年(月)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八条)

(六)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九条第一款)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九条第二款)

(七)执行期限和文件废止

1.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十一条)



[1] NET、STAQ系统是分别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开始运行的法人股交易系统,由于在交易过程中,相当数量的个人违反两系统规定进入市场,造成两系统流通的法人股实际上已经个人化。1999年,两系统停止交易。从既要规范市场又要妥善考虑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一直在寻找一个“多赢多效”的解决途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应运而生。https://wenda.so.com/q/1372981962063716?src=150&q=staq+net%E7%B3%BB%E7%BB%9F%E6%8C%82%E7%89%8C%E5%85%AC%E5%8F%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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