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汇算清缴
一、需汇缴的情形
(一)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需要汇缴的情形
(1)居民综合所得需汇缴的情形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附注:居民综合所得免于汇缴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
(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2.综合所得汇缴的时间、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款)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款)
(二)经营所得的汇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汇缴的方式、途径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汇缴的办法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汇缴后的退(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附注: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不影响纳税人的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