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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2)收入总额——(1)总体规定(收入形态:货币,非货币;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间、金额: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捐赠、债务重组、产品分成方式)

 

第一节  收入的形式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一、货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非货币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附注: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

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税函[2008]159号第八条)

 

 

第二节  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第三节  收入分类确认条件、时间与金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具体详见:2.1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2)收入总额——(2)具体规定——(1)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具体详见:2.1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2)收入总额——(2)具体规定——(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具体详见:2.1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1)按25%的——(2)收入总额——(2)具体规定——(3)企业资产处置、股权和国债转让的收入确认)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

五、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三条)

六、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0]79第一条第一款)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第一条第二款)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第二条)

 

(二)未来支出补偿款——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9]18

附注: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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