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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 应纳税额——(2)税收抵免(境外)——(1)总体规定:政策内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主要概念,已纳税额。抵免限额,5个年度

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税收采取抵免法同时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税收征管经验相对不足,为严格税收征管,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可以实行间接抵免

国税函[2008]159第十九条第一款)

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的层次问题,目前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日本为两层,西班牙为三层,美国为六层,英国不限层次。考虑到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状况和我国税收的征管水平,实施条例对间接抵免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抵免层次和计算方法等详细规定,将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明确。

国税函[2008]159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节  总体规定

一、政策内容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1.直接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2.间接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一)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二)抵免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三)5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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