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税〔2018〕64号第五条)
附注:委托境外研发的有关问题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税〔2018〕64号第七条)
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第二款)
(1)范围限制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财税〔2018〕64号第六条)
(2)比例限制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第二款)
(3)登记要求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财税〔2018〕64号第二条)
(4)资料要求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财税〔2018〕64号第三条第二款)
(5)责任要求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税〔2018〕64号第四条)
(6)执行日期
(财税〔2018〕64号第七条)
(三)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