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第7卷 税收优惠——(2)具体规定——(6)所得减免——(3)环保和节能节水项目——(1)总体规定:政策内容及其他,同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附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合同能源管理)

具体详见:

附注: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