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卷 特定行业、特定事项的所得税——(8)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转让企业的限售股;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第九节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一条)一、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三条)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持有的限售股...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