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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改变用途的补征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二款)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第三款)
十一、退回车辆的退税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一款)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