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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财税[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们上报核准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来问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对各省(区、市)所报资源税适用税率进行了会审,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确定核准了各省(区、市)资源税相关品目实际适用税率,具体核定情况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确定核准的资源税税率情况,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

      1.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不发地方)

      2.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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