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大中型建筑企业
【节税实例】 建筑企业甲公司为房地产乙公司某一般计税开发项目提供甲供建筑服务,不含税价10亿元,预计能取得进项税额2000万元。
方案一: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3000万元(100000*0.03),进项税额200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毛利减少2000万元。
方案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7000万元(100000*0.09-2000)。该方案多交的增值税,可通过税负转嫁,从房地产乙公司等到相应补偿;同时,由于未作进项转出,可增加毛利2000万元。
【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风险提示】 甲、乙企业之间的协作程度,税负转嫁能否通过价格传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