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取得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
【节税实例】 甲公司取得专项用于研究开发的政府补助100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方案一:享受不征税税收优惠,但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且不得加计扣除。
方案二:放弃不征税税收优惠,而作税前扣除,同时可享受加计扣除50%优惠。
企业选择: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第二种处理,第一种税务处理的本质是递延纳税,获得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而第二种税务处理是增加当期纳税金额,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相关提示】 企业存在大量的未弥补亏损,且预期短期内无法弥补完毕,且政府补助实际支出在以后年度的,选择第一种方案可能是更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