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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O1] 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O1]——若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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