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税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
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
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国税发[1994]244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计税依据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1994]244号第二条)
三、纳税期限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国税发[1994]244号第三条第一款)
四、纳税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国税发[1994]244号第一条)
五、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5〕1060号第一条)
1.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
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1060号第二条第一款)
2.发生贴水的
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国税函〔2005〕1060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1.本通知所称升水
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升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
(国税函〔2005〕1060号第四条第一款)
2.所称贴水
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国税函〔2005〕1060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执行日期及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5〕106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