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O1] 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四款)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五款)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六款)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O2] ,是指在境外的影院[O3] 、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第一项)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第二项)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第三项)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第四项)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
(一)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一项第一目)
2、向境外发行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一项第二目)
3、出口邮册等邮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一项第三目)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二项第一目)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三项)
附注: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①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 号第一条第(一)项)
②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 号第一条第(二)项)
(2)征收管理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此前事项处理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款)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二款)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三款第一项)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三款第二项第一目)
(二)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三款第二项第二目)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O4]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第一项)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第二项第一目)
(二)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第二项第三目)
(四)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四款第二项第四目)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
(一)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一项)
(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二项)
(三)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三项)
附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四项第一目)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四项第二目)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四项第三目)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四项第四目)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款第四项第五目)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六款)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一项)
附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二项第一目)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二项第二目)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二项第三目)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七款第二项第四目)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八款第一项)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八款第二项)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九款第一项)
(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九款第二项)
(三)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九款第三项)
(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九款第四项)
(五)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九款第五项)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一项)
(二)航天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二项)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一目)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二目)
3、设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三目)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四目)
5、软件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五目)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六目)
7、信息系统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七目)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八目)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三项第九目)
10、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款第四项)
附注:向特殊监管区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O6] 、无形资产[O7] ,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三条)
[O1]注意区别:
一、为工程地点地境外的提供建筑、勘探、监理——免税
二、为境外提供设计服务——退(免)税
[O2]注意区别:
一、在境外提供的播映服务——免税
二、提供给境外的发行服务——免(退)税
[O3]注意区别:
一、在境外的影院播映——免税
二、通过境内的电台,向境外播映——不属于——不免税
[O4]注意区别:
一、转让技术——退(免)税
二、专业技术服务——免税
[O5]注意区别:
一、无运输工具,或未取得证书的国际运输——免税
二、有运输工具+取得证书的国际运输——退(免)税
[O6]注意区别:
一、向特殊监管区销售的货物
1、接受方为试点一般纳税人——征税——NOT退(免)税——NOT免税
2、接受方为非试点一纳税人——退(免)税
二、向特殊监管区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行为——NOT退(免)税——NOT免税
[O7]——NOT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