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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规定,本文废止]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年4月13日 关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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