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
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1: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附注2: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的学校
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1: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41目规定,本文废止]
附注2: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温州市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占用耕地,不属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免税的幼儿园
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七条)
(四)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
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1、养老服务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2、残疾人服务机构
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3、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4、社会救助机构
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五)免税的医疗机构
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九条第一款)
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九条第二款)
附注(一):农用地用于本款情形的处理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九条)
附注(二):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人武部、福利企业
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的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1987)财农字第316号第一条)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一)减税的铁路线路
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条第一款)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按照国家保护铁路安全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项目按照《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通过林区和草原重点防火区时,于铁路主线两侧设置的防火隔离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执行,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减税的公路线路
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第四款)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二条)
附注: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
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四项第44目规定,本文废止]
(四)减税的港口
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三条)
(五)减税的航道
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四条)
6.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
附注: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
1、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修建地下油气管道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1)财农税字第9号第一条)
2、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执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地按条例规定照章征税。
((1991)财农税字第9号第二条)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1987)财农字第316号第二条)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五款)
(一)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减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第四条)
[总局解读: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二)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十五款)
附注一:税收退还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二:减免后改变用途的补征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财税〔2009〕19号第一条)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税〔2009〕19号第二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56目规定,本文废止]
附注三: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二条)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三条)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