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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困难减免、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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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的减征或免征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

二、减免备案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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