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一):关于延长《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附注(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二条)
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附注一:排气量等的确定
(一)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二: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
商用车 | 客 车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 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法》附件
税 目 | 计税 单位 | 年税额 标准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
商用车 | 客车 | 中型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 ||
大型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30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 ||||
船舶 | 机动 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元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元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 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元 |
(苏政发[2014]65号附件)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四)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五)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六)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七)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
[总局解读: 实际征管中,专用作业车容易与属于商用车税目的专用汽车混淆。为此,《公告》主要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专项作业车的相关内容,对专用作业车的概念进行明确,且举例予以说明。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公告》中对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确定车辆类型的客货两用车,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界定原则,按货车计征车船税。]
(八)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九)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款)
(十)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款)
【思考:交通艇,按什么税目征税?——应属于船舶,不属于游艇——因为使用目的不同,即:交通艇≠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