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第十二条)
二、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法》第十三条)
附注: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国税发[2007]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税发[2007]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