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资源税法》第十三条)
二、主要概念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
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高含硫天然气
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三次采油
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深水油气田
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五)稠油
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六)高凝油
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七)衰竭期矿山
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资源税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三、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资源税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