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特点:
1、属于调节型税种。首要功能是减少污染排放,而非增加财政收入。
2、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费改税后,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4、属于直接排放税。——NOT间接排放。
5、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幅度内提出。
6、采用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4、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税案争辩: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备注第一条第三项: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范围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
附注:不征税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二款)
(三)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