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
一、大气污染物
包括二氧化硫等44项,详见附表。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税〔2018〕117号第一条)
【注: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二、水污染物
共计61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详见附表
第一、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固定废物
包括煤矸石、尾矿等。详见附表。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四、噪声
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笔记:建筑噪声、公路噪声等,不属】
附注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二: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的概念
详见:
(《环境保护税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