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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第七条第一款)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第九条第一款)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第十一条第一款)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环境保护税第八条

 

二、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第七条第二款)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第九条第二款)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第十一条第二款)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财税〔2018〕23号第二条)

 

三、应税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环境保护税第七条第三款)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第十一条第三款)

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申报与资料备查,详见:3.1.1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确定

 

四、应税噪声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第七条第四款)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第十一条第四款)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8〕2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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