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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期限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
二、征收机关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三、缴费环节和地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第四条)
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财税字[1986]120号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附注: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七条)
四、申报表
详见:4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