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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一条)
(一)《条例》第一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财税[2006]64号附件第一条)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财税[2006]64号附件第二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24目规定,财税[2006]64号废止]
二、税目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烟叶税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财税[2006]64号附件第三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24目规定,财税[2006]64号废止]
三、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烟叶税法》第三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四、税率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烟叶税法》第四条)
五、应纳税额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烟叶税法》第五条)
六、征收机关、法律适用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烟叶税法》第六条)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财税[2006]64号附件第五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24目规定,财税[2006]64号废止]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法》第八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财税[2006]64号附件第六条)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24目规定,财税[2006]64号废止]
九、计征、纳税期限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烟叶税法》第九条)
十、纳税申报表
详见:5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十一、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烟叶税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