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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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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暂不适用的范围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三、适用前提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办理手续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办理路径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五、送达日期的确定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一)税务提醒问题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受送达人及时查阅的义务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

五、纸质文书的打印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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