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次与票样
(一)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第一章第一节)
(二)票样
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国市监注〔2020〕129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发票代码
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三、防伪措施
(一)2019年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2022年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附注一:停用货运专票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二条)
附注二:停用废旧物资专票
(一)停止开具时限。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二)停止抵扣时限。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