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红某公司等逃避追缴欠税】
一、追诉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
二、定罪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一项)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二项)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隐匿财产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四项)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五项)
【税收争议:非正常户,是否等同于脱离税务监管?】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法释〔2024〕4号第六条第六项)
【专业意见参考:上述行为,企业可能很容易触犯——此罪,有可能被滥用——因此,要严格区分上述行为的主要目的——如主要目的就是偷逃缴纳税款,才能定此罪名;否则,就违反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典型案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陈某、宫某逃避追缴欠税案——欠税人不讲诚信转移财产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