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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款)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

典型案例湖北Q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本案中,Q公司的违法行为既达到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又达到逃税罪的追诉标准。如果对Q公司以涉嫌逃税罪移送,税务机关应先作出处罚决定,再向公安机关移送。如果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鉴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企业立案侦查;且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事由为“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税务机关选择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确保了行刑衔接的高效和统一。

一、定罪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典型案例:杨某虚开发票案——虚开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

附注:以伪造发票虚开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4、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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