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一、定罪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量刑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