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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第二款) 

一、定罪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量刑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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