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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非法出售类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一)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笔记:原规定: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

(二)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法释〔2024〕4号第十五条)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第三款)

(一)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三条)

(二)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五款)

 

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第四款)

(一)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

(二)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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