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精神,现就通过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部署要求,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显著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服务供给体系,助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需求特点、供给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有序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是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明确购买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以及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等,建立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公开择优,动态调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领域存在的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效果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是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康复服务的能力,掌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疾病与健康管理训练、社交技能训练、外展服务、辅助教育、就业支持、社会融合活动和相关第三方服务等。

2.机构疗养服务。主要包括利用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四)实施方式。

可采用发放服务券、购买小时服务等形式,确定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实施方式。服务对象既可以由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服务,也可以在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社会组织等社区设施内接受定点服务,或接受居家康复服务。

(五)程序机制。

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公开公示。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让承接主体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遴选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资质、创办较早、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满意度高的承接主体,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购买工作可依法确定。严禁转包行为。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监督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在合同中期、终期或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具体实施康复服务工作。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评估,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六)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资金(含绩效评价第三方费用)按规定从既有部门预算经费或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研究确定。资金向工作成效好的地方和贫困地区优先、重点倾斜。

(七)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绩效意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绩效评价中侧重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门牵头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支持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所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加大医疗技术支持力度,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发挥作用,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托养服务、就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鼓励各级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设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与流程,拟订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依托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服务采购信息。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领域的专业作用。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承接主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

(四)增强服务能力。

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和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及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加强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突破一批基础性、关键性、实用性康复技术。依托现有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大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2020年 12月25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