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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可构成严重犯罪

【案例】2020年1月至5月间,马某兴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兴将所盗窨井盖运至王某锋所经营的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王某锋明知系马某兴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20年6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兴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兴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王某锋处,王某锋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马某兴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锋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了王某锋。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法】近些年“窨井吃人”现象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小隐患。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窨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四号检察建议”。

  偷窨井盖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例如,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印发后,检察机关起诉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依法适用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突出了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益。

——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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