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因经营餐厅需要向乙公司定制了家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特定的餐桌、餐椅等家具,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采购物品报价清单》进行生产。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随后根据约定支付了余款及税费。
不过,乙公司逾期交货,而且,甲公司组织验收时发现,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进行生产,不仅改变了家具的材质、颜色、尺寸,且在油漆方面也存在未进行打磨且严重脱漆等问题,与定制的标准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联系并说明上述质量问题,同时将家具现状拍照给对方公司。乙公司确认后但未能提出解决方案。此后,甲公司又多次通过电话与乙公司进行沟通,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未进行修理或补救。
甲公司要求退货,对方也不予回应。无奈之下,甲公司委托人员将家具搬运到他处进行仓储封存。此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及时办理退货并返还家具采购款。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不单方面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了定制产品的规格、数量、货款及质量标准,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甲公司定制家具用于经营餐厅,具有整体购买、成套使用的特征。然而,乙公司交付的家具在尺寸、颜色方面不符合约定,直接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依法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确认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定制家具产生的运费、仓储费用如何分担?对此,法院认定乙公司应退还家具采购款,向甲公司支付运费、公证费,并向甲公司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直至实际退货并接收家具之日止。
——以上摘自2021年4月22日《人民日报》第19版
【核心】
定作产品不符合约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作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