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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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