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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与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先后签订了5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提供6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合同总价款3279075元,并约定货款未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海力公司所有。

海力公司按约定向奥泰公司供应6台成型机,但奥泰公司仅支付货款2122312.82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奥泰公司将上述6台粉末成型机先后抵押给皖东农商行城中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29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奥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

同年4月,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管理人发出《通知书》,向管理人主张两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的所有权,并征询管理人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向海力公司复函称,海力公司对奥泰公司主张的两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不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货款普通债权,要求海力公司申报债权。

此后,海力公司向奥泰公司管理人提交了申报书,要求将奥泰公司欠付海力公司货款本金1156763.18元及利息104108.686元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不予认可。海力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奥泰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为共益债务。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 确认奥泰公司所欠海力公司货款1156763.18元为共益债务,以奥泰公司财产清偿;二、驳回海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奥泰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服务和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出卖人无法取回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所欠货款能否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本案中,奥泰公司与海力公司系长三角地区跨省企业,奥泰公司向海力公司购买全自动粉末成型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奥泰公司在尚未付清价款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处分,向皖东农商行城中支行设定抵押,导致海力公司无法取回;而奥泰公司管理人对所欠货款又不予认定为共益债务,致使海力公司利益受损。

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实现了当事人诉求在长三角区域法院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理,平等保护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合法民事权益,为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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