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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台资塑胶公司诉浙江某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宁波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台资塑胶公司就购买原料与宁波某塑胶公司进行业务磋商。在业务磋商期间,宁波某塑胶公司投资新设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宁波某塑胶公司表示,其与该台资塑胶公司的买卖合同将由其新设立的进出口公司出面签订。其后,进出口公司与该台资塑胶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该台资塑胶公司向进出口公司购买3000吨苯乙烯。该台资塑胶公司支付货款后,进出口公司仍有接近3000万元的货物未予交付。该台资塑胶公司起诉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宁波某塑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宁波某塑胶公司在与该台资塑胶公司业务磋商期间,投资新设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出面签约,进出口公司与其股东宁波某塑胶公司在经营范围、场所、高管、财务人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混同或交叉;且两公司在财务关系上存在严重异常,进出口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其收到的该台资塑胶公司货款迅速转移到宁波某塑胶公司账户。宁波某塑胶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的股东,显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判决进出口公司应返还该台资塑胶公司货款29748642.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宁波某塑胶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宁波某塑胶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在组织机构、公司员工、业务范围、办事机构、财产独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得出宁波某塑胶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务人利益的结论,判令宁波某塑胶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就返还台资塑胶公司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和公平正义。

本案让台胞台企看到了人民法院公正适用法律的坚定立场和能力水平,坚定了对大陆良好营商环境的信任与信心。案件审结后,该台资塑胶公司在台湾地区的母公司特地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感谢信,盛赞人民法院精细审理,使其“深刻感受到大陆的司法公正及浙江良好的政经环境,对于今后加码投资更具信心”。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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