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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固体〔202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十四五”时期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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