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企业为了规避执行,雇佣老弱村民为法定代表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予以整顿,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焦某与党某、党某海、沧州某运输队(个人独资企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年1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党某海支付焦某581464.95元赔偿款,党某、沧州某运输队与党某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党某海、党某、沧州某运输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15日,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党某因本案事故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党某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注册时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无法查找到公司及负责人,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1月5日终本结案。
2017年5月15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得到线索,当时的肇事车辆(已报废)还扣押在高速公路管理局,随即对本案恢复执行,并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对该车辆进行处置,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焦某也不同意前来法院接收车辆以物抵债。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执行人焦某也造成他人伤亡,需要赔付,另案申请执行焦某的两件执行案件也均未履行完毕,焦某怕亲自过来法院处理案件将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另案两个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肇事车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2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党某海已去世,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陷入困局,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0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焦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的原投资人周某峰及现投资人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8月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周某峰及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应承担的义务,但因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再次终本。
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焦某持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再次申请恢复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且及时通过网络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但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焦某在2021年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后,向督导组反映此案未能执行到位。收到信访案件转办后,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带头执行,经现场深入调查发现,此前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系受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雇佣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当地村民,而非实际投资人和经营人。因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该运输队变更住所地未备案及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及时予以整顿。该运输队主动承认错误,于2021年5月12日汇入本案“一案一账户”案款583966.31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且以焦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两件关联案件均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也都得到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从执行不能到执行完毕历时七年,但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是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采取多方联动,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集中体现。既有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产生新的信访案件,对维护群众利益和地区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