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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docx文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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