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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全文废止]——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文日期: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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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81日起,本文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本条执行到期]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第二条规定,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第二条及附件2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81日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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