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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之十四
——虚开发票骗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关键词〕软件企业 虚开发票 骗取优惠 偷税
基本案情
一、检查过程
(一)案头分析,事有蹊跷
2018年8月,为打击虚构税控设备购置及维护支出抵扣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总局、公安部会同审计署部署了“6.25”专案查处工作。“6.25”专案涉及安徽下游企业16户,其中芜湖市5户,安徽芜湖J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其中唯一登记状态为“正常”的企业。审计署移送线索显示,广州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给J公司,涉及金额290.36万元。接到案源后,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对J公司2015——2017年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进行案头分析,从防伪税控和电子底账系统的正常发票里均未发现涉案发票的踪迹。更为蹊跷的是,还有一家广州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给J公司开具了金额合计615.5万元的发票,检查人员也未在系统的正常发票中发现该批发票。
(二)闪电突击,调取账簿
为防止J公司转移或销毁证据,2018年8月22日,检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址突击检查,发现了公司仅有一间办公室、一张办公桌、一名工作人员(办税人员李某),办公桌上的文件袋里存放有十余枚公章。难道这就是虚开窝点?检查人员立即对李某进行询问。据李某陈述,该公司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不在芜湖市办公,所有会计账簿及凭证均在广州市,芜湖市当地仅负责办税和开票。检查人员当即检查了办税人员的电脑,从中提取了J公司的全部账簿数据;同时通过远程操作从J公司广州市的服务器电脑上调取了电子账簿,并要求J公司立即将相关账簿资料和业务合同等从广州市寄往芜湖市。
(三)查阅凭证,发票“现身”
检查人员收到J公司的账簿凭证后,立即对其进行检查,终于发现了涉案发票。经查,J公司接受A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2016年4月,应税服务名称为信息服务费,金额290.36万元,税额17.42万元,价税合计307.78万元。J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显示,A公司为J公司提供信息推广服务。J公司还接受了B公司开具的6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2016年4——5月,应税服务名称为信息服务费,金额615.5万元,税额36.93万元,价税合计652.43万元。J公司提供的委托开发协议显示,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一款名为《游戏平台管理系统VE0》的管理软件,该软件通过采集点击率、注册率等数据来分析广告效果,并以该数据作为支付A公司等渠道供应商和收取客户推广服务费的依据。J公司账簿凭证显示,以上发票涉及价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A公司和B公司,但并无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单据。
既然涉案发票真实存在,但为什么在系统的正常发票里却无法查到?检查人员对该批发票进行了更为细致地查询,发现发票状态均为“已作废”,原来这就是涉案发票隐身的原因。
(四)初步交锋,三绒其口
检查人员要求J公司负责人刘某说明情况。刘某称J公司与A公司、B公司确实发生过业务;具体经办人是业务经理尹某,但尹某已于2017年8月离职。对于发票为“已作废”状态一事,刘某称不知情。检查人员要求查看《游戏平台管理系统V10》供应商A公司的相关数据,刘某称为了防止服务器压力过大,每隔半年会对服务器数据进行清理,由于与A公司的业务发生在2016年,已保存到这台数据已经被清理了。虽然刘某的说辞疑点重重,但鉴于目前掌握的证据难以直接判断此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并未当场质疑,面是决定先从上游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从外围寻找突破口。
(五)转换思路,外调核查
2018年10月上旬,检查人员赴广州市,根据J公司寄送账簿时快递单上的信息确定了J公司在广州市的实际经营地址,对该地址进行了突击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经营。应检查人员要求,J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现场提供了委托开发业务涉及的项目开发书、费用预算、开发进度表、验收单等,并现场演示了《游戏平台管理系统V10》的各个模块功能,系统里确实已经没有了A公司的相关数据。虽然有心理准备,但刘某准备之充分还是让检查人员始料未及。刘某接下来的一番话更让检查人员陷人沉思:“J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还享受地方财政返还,所以没有接受虚开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动机。”
检查人员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J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J公司201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79万元,201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3万元。案件从哪里突破呢?考虑到业务流是J公司擅长的领域,检查人员决定换个思路,重点对资金流进行调查。
(六)抓住破绽,当面对质
检查人员立即对涉案资金账户进行检查,但因涉及省外多个账户,查询的资料较多,查询周期较长。检查人员决计顺着J公司的说辞,让其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再通过比对找出疑点。正所谓“没有不破的谎言”,果不其然,检查人员从已掌握的情况和公司多次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找到了破绽:J公司的委托开发项目验收单上的合同编号为2017年,但合同签订日期却为2016年3月;J公司称系统数据半年清理一次,但在该系统中还保存着其他供应商两年前的数据;J公司陈述2016年1月考察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然而这两家公司2015年12月14日才刚刚成立。种种迹象表明,公司并不是无辜的受害者,而是一个高明的伪装者。然而,到底是如何伪装的?伪装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检查人员仔细比对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和会计核算数据,终于取得突破:公司2016年研发费用账载金额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金额多652.43元,该金额正好等于与B公司发生的委托开发费金额,而为了保证利润一致,J公司将主营业务成本多申报了65243万元。这也恰好解开了J公司动机的疑团:根据相关规定,"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的标准,如果扣除与B公司发生的委托开发费,J公司这一比例只有2%,。"因此,公司存在为骗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虚增研发费用的嫌疑。
(七)资金回流,证据确苗
面对种种疑点,刘某无法自圆其说,闪烁其辞并不断试探检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情况。检查人员更加坚信了自己的判断,告知刘某检查组已取得资金回流证据,不如实交代事实将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心理防线终于崩溃;承认了在与A公司和B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同时,刘某也提出希望公司真实发生的费用能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检查人员向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J公司未能换开、补开发票,仅提供了相应的供应商信息和支付记录等材料。
检查人员通过银行资金流查询证实:J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教项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再转给广州C公司,广州C公司扣除3%——10%手续费后转账给刘某,形成资金回流闭环。至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情真相大白。
二、案件事实
经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1.J公司接受A公司和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主营业务成本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2.J公司利用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使其符合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的标准,骗取税收优惠。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J公司接受A公司和B公司虚开的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信息服务费、委托开发费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0.21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2.J公司接受B公司虚开的6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委托开发费属于虚增研发费用,不应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调整后,J公司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6%,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不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公司2016年、2017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予以追缴。
3.追缴上述两项J公司企业所得税56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加上不应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4.J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暂不予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真实业务部分能否税前列支问题。
J公司认为,其网络渠道流量资源的供应者多为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一般也不愿协助公司代开发票,因此公司向A公司和B公司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上述发票为接受虚开所得,但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应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J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但J公司未能换开、补开发票,未能提供个人网站收款凭证,也未能提供支付个人网站的会计核算资料,不能证明公司购买渠道流量的业务真实发生,不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软件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虚增研发费用,骗取软件企业资质,从而骗取税收优惠,手段隐藏。税务机关抓住疑点,层层深入,外调内查,突破此索。以本案为鉴,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关注软件行业发票取得情况
网络游戏、软件行业存在大量购买个人劳务的情况,有的个人劳务提供方出于各种目的不愿代开发票,劳务购买方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往往向第三方购买虚开的发票。对此类行业,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其发票取得情况,防止因为所谓的行业“潜规则”造成税款流失。
二、正确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规定
该案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功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据实扣除条款的具体应用。据实扣除的原则是,在成本要用真实发生的前提下,企业未取得发票或不能补开发票,在规定期限内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可以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的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资料的真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三者缺一不可。
三、关注企业异常行为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联性
近年来,为促进特定行业如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半导体行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J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以达到“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的认定标准,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兔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对此类案件保持高度敏感,注重对企业异常行为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关联关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