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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直接且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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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案涉集体土地上房屋位于某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因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0年5月25日,魏某某涉案房屋被拆除,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5年6月,魏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某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赔偿魏某某房屋损失等损失。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魏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以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原则上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对魏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无正当理由且有违司法最终原则,裁判方式明显不当。

 

——《行政赔偿参考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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