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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水生态保护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等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内外协作,争取水利部门专业人员的“外脑”支持,邀请参与调查核实,并根据专业指导意见,对水生态功能损害进行全面评估量化。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恶意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诉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非法采砂,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犯罪团伙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作业,至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元,造成长江江砂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专案,由最高检跨省指定管辖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2021年9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院)在提前介入张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时发现,涉案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开展调查。
调查过程中,建湖县院商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县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办案、提供指导,并于同年10月21日共同赴安徽江段实地调查。经过联合走访相关单位,了解采砂地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特殊性,确认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该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铜陵市水利局依据商请,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铜陵市长江干流水域未设置规划采区,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长江安徽段未发放采砂许可证,进一步确认涉案采砂行为的违法性。
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后提出,鉴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应当对河床结构、水生生物、生态服务功能等进行全面量化评估。经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估算体积23382.52立方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损失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失96146.02元;底栖生物恢复费用14884.62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101557.02元;监测费用34560元。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院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1日,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分工、作用不同,对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运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其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技术评估费用28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2022年3月1日,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兼具经济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建湖县院通过跨部门协作和跨区域配合,针对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借助水利部门支持,进行专业规范调查和系统全面评估。据此突破传统补偿性责任诉求,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规定,对有前科劣迹的2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实现公益诉讼的惩戒和预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