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情简介】
徐某健原系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在其负责的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护林点附近(位于老山景区内),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2只、野猪2只,除1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1只、野猪1只、野兔2只、貉1只。本案案发时,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貉(野外种群现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徐某健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4746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被告人徐某健作为护林员,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河麂,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鉴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作案工具捕猎套、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河麂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被告人作为老山景区的护林员,严重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非法猎杀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在内的各类野生动物,不但伤害被捕猎的野生动物,同时破坏了老山景区的生态系统,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院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