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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2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某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从事农业活动,安排他人在稻田内操作无人机喷洒尿素混合粉状除草剂,喷洒的药物飘散到位于下风口且高度较低的刘某林藕塘内。后刘某林发现其塘内藕叶大面积卷曲、枯萎,怀疑系合作社喷洒农药导致损害,遂向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藕叶萎缩原因。该局于同年7月3日对刘某林受损的藕塘经实地考察,出具宿豫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经田间现场考查,受害莲藕主要分布在藕田南部,叶片出现卷曲、黄化、边缘焦枯,严重的枯死,面积约占50%,北部生产正常。经田间随机取样调查:莲藕受害叶片受害率30%—50%,枯死率10%左右。根据莲藕受害症状分析非侵染性病害、虫害所致;结合受害者描述和当地农事操作及气象资料分析系药害所致。盐城农科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莲藕的损失面积可以达到59.56亩,涉案莲藕平均每亩减产量可以达到1125kg,涉案莲藕经济损失计253875元。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现场调查、走访专家进行谈话、调取气象资料等,综合全案证据依法采信盐城农科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认定藕塘受损面积约为59.56亩,受损程度75%。经核算,判决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某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赔偿刘某林损失25387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的后果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即使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往往因证据灭失难以判断是否为侵权行为造成,认定因果关系较为困难。本案中,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喷洒农药行为与藕塘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藕塘与稻地的方位及二者高程差、当日风向风力、药物的性状、飘移的速度和距离、障碍物的遮挡等因素认定损失面积;综合考虑药害的特性、撒药时藕塘的生长周期等特点认定损失程度,并在受害面积、程度基础上计算损失,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