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李某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李某义等人在长江口附近海域实施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过程中,捕获中华鲟一尾。在联系出售不成后,李某义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烹饪食用,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经鉴定,该鱼为中华鲟,系约5龄至6龄幼鱼,整体价值在19.23-37.5万元之间。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一尾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李某义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李某义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鲟作为长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在2021年世界环境日前夕开庭审理,中央电视台全程直播,425万网友在线观看,社会反响良好,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七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