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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李某安签订《木工劳务合同》,约定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某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工程,以劳务清包形式承包给李某安。某公司系具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与李某安签订《木工劳务合同》时知晓其不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劳务作业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木工劳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李某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李某安以劳务清包的形式承包诉争工程,因其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某公司与李某安签订的《木工劳务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李某安不服二审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李某安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4月,李某安不服法院的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未被追究行政责任,可能存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当地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乱象时有发生,本案不是孤案,遂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专项活动期间,初步查明全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中,存在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148件,行政检察部门对这些案件涉及的相关事实及诉讼证据逐一核实。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起算,148件案件中,132件案件相关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期,尚有16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
某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在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全市十个区县(市)检察机关分别向当地住建局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要求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机制协同治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行为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升诉源治理效能,促进该市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制发的检察建议均得到行政机关采纳。
【典型意义】
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其具有隐蔽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转包、分包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引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未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以个案为切入点,以数字赋能,调查了解当地建设行业存在的同类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会签文件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建筑行业生产安全、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