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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破产和解 保留企业经营价值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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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营价值、破产和解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焦炭、金属材料的销售、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9年1月起停止营业,并引发多起诉讼。2020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后,无法获取该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的相关材料,亦查询不到有价值的财产。当破产一度陷入僵局时,管理人获悉贸易公司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还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梁溪法院认为,经营许可证和租赁合同虽不具备资产价值,但却有不小的商业价值,一旦被意向投资人看中,贸易公司便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亦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便立即要求管理人至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查,贸易公司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与上海铁路局签订的《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亦已过合同期限,但仍具备续期保留价值的可能。意向投资人鉴于贸易公司仍具备上述可能的经营资质,表示愿意出资。梁溪法院积极引导债权人与投资人进行协商和解,最终,投资人愿意出资用于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进行破产和解,法院遂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和解程序。通过破产和解,贸易公司债权清偿比例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26.71%。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发挥破产和解制度保护功能,有效保留中小微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典型案例。市场主体是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载体,是稳就业的“顶梁柱”。在我国众多类型的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低于其他主体,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支持。本案中,债务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拥有港口经营许可及铁路专线租用资质,具备一定的营运和市场价值。梁溪法院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与债务企业、债权人友好协商意愿,积极引导推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最终促成债务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对中小微企业运用和解程序重获新生具有借鉴意义。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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