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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俊等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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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诉讼  部门协作  线上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信息化优势,借助科技手段,对于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同类型申诉案件,依托线上视频系统进行集中简易公开听证,融调查、说理和评议于一体,既为身处异地、因疫情防控规定无法出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又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陈某俊,男,35岁,系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其他申诉人邹某楠、林某、王某玉、符某望、王某峰、杨某、赵某平、汤某、储某,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至2018年间作出的多起同一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2015年9月22日,金某将陈某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俊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利息,并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法院作出(2015)杨民一(民)初第7376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金某的所有诉求。后法院对陈某俊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扣押,并将陈某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陈某俊、邹某楠等10人所涉民事借贷纠纷,均为原告金某与其同伙实施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又查明:自2015年起,金某、吴某山在受害人邹某楠等所涉多起案件中陆续以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诉讼给付痕迹等方式,向邹某楠等多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并恶意运用诉讼程序,获取多份民事生效判决,依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某及其同伙吴某山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院以金某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金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1号判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并确认陈某俊等10人为该诈骗案的受害人。申诉人陈某俊于2021年2月致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前述涉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反映。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经初步审查,原案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金某与陈某俊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已将监督线索移送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虚假诉讼的事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指定承办人负责收集陈某俊等受害人的信访诉求,与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对接,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将处置进程告知受害人,将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进行并案处理,并与10名申诉人建立了经常性联系。

听证准备。为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联合接待申诉人后,决定采取部门协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方式,解答申诉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疑惑。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系列监督案件涉及申诉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出行不便,决定邀请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三名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线上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为了保障听证顺利有效开展,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事先拟定调查核实提纲、听证程序等,力求每位受害人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每个诉求的回应专业详实;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会商后,进行多次讨论,形成视频会议简易听证方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10名申诉人逐一联系确认,告知线上听证的时间、方式及调查询问程序等,得到了信访人的理解和配合。

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主持,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和依据,结合先期核实情况作了回应,依据法律规定一一解答了申诉人的提问。听证员对信访人需进一步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已查明事实基础上,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区分真实借贷和虚假借贷的不同情形,通过一类问题通报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延伸案件办理效果,助推民间借贷领域法治化。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人出行困难、居住地分散等原因,不能在现场参加听证的实际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延伸检察监督的着眼点,将同类诉讼案件关联起来,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部门协作开展线上视频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以“个案审查、集中评议”的方式审查办理,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了工作合力,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

 

——《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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